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秀屿区XG挂-2010-0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政土〔2010〕72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秀屿区XG挂-2010-0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63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莆田盐场位于东峤镇前沁村的国有建设用地224214平方米、同时使用秀屿区2010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271745平方米,共计49595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宗地挂牌出让编号:秀屿区XG挂-2010-04号,面积495959平方米(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幅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该幅地块项目建设、生产须符合环保要求和现行的产业政策。XG挂-2010-04号出让地块为木材初加工业类别,投资强度须达80万元/亩。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按市城市规划局莆规秀 [2010]10号建设用地要求执行,具体是:建筑容积率≥0.8、建筑密度≥30%、绿化率≤2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厂房层数≥3层(除特殊工艺流程的项目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