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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办理工作规定》已经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协调机制第三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办理工作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司法建议办理工作,督促行政机关自觉办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进一步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有下列问题的,可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一)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法律、法规或规章不一致的。

  (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显失公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的。

  (四)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答辩和不举证的。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针对第一条第(一)、(二)项提出司法建议的,由行政庭提出,报分管院长和院长同意后发出。

  人民法院针对第一条第(三)、(四)、(五)项提出司法建议的,由合议庭提出报分管院长同意后发出。

  第三条 司法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并严格按照法律文书的办文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除送达受建议单位外,还应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 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而提出的司法建议,应报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并抄送相关信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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