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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加快城乡结合部危旧房屋改造。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其他一些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城中村或园中村改造模式组织实施,不再实行划地自建。符合划地自建房条件的,将过去每户划地自建改变为按每人一定建筑面积标准或容积率确定用地,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统一规划,综合配套。在上述区域外城乡结合部属集体土地或未农转用的农民建房,在城乡规划许可前提下按照城乡规划统一进行新农村建设,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等面积安置部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文件规定依法不预征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对房改房危房改造项目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参照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要积极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对在两年内自行购房解决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对实行异地安置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适当优惠安置房价格,对被拆迁人办理入户、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具体的优惠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十、加强监督检查,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一)健全工作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和危旧房改造工作,要明确住房保障和危旧房改造的管理机构及具体实施机构,保障范围内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受理服务窗口,充实基层人员力量,确保工作专人专职,提升保障性住房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区、管委会)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要建立月通报制度,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区、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强化责任考核。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具体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由市建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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