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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保障对象

  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4倍以内,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大中专毕业生。具有我市常住居民户口、已在我市内就业并连续缴交(不含补交)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金满六个月(在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提供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同时月收入低于2800元、单身无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

  四、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1.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实物配租为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以采取先租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比例。三代同居(4人以上)且第三代子女年满12周岁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分户申请。已就业且单身无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

  2.实行廉租住房可租可售。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管委会)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实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机衔接。廉租住房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住房套数总量的50%以上。允许有经济能力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出售时,实行自愿申请、核准制度,要优先保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按成本价出售,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也可按比例分期付款。具体管理规定由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购得廉租住房后,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发展经济租赁住房。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建设经济租赁住房,启动实施经济租赁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4.探索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市财政、住房公积金、建设部门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按其年度应偿还利息的一定比例进行贴补。

  (二)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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