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示。经查验符合备案要求的,通过备案公告平台对查验结果予以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查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复验。
(四)公告。经公示无异议的,应于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公告平台予以公告。公告后的项目列入《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名录》(以下简称《备案名录》),《备案名录》每季度发布一批。
第九条 备案项目的名称、执行标准与备案项目持有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等内容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实后予以变更公告。
第十条 备案的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限截止前1月内,其持有单位应申请备案复验。备案复验应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一)建筑节能技术备案复验申请表;
(二)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并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须验原件)。
(三)应用工程项目清单。
第十一条 备案项目持有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备案公告平台将当年应用工程项目清单及应用情况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 备案项目被国家或本市列为落后技术禁止使用的,或备案项目有效期限截止未通过复验的,或备案项目持有单位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其备案资格自动失效,应取消备案公告内容。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立备案项目持有单位的诚信行为档案,通过备案公告平台公布诚信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备案项目持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记优良诚信行为记录1次,并予以通报:
(一)开展技术创新获得国家和本市相关表彰的;
(二)为出台地方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作出积极贡献的。
第十五条 凡优良诚信行为记录达2次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备案项目持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记不良诚信行为记录1次,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