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备案
第五条 申请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的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
(二)墙体、屋面、楼面保温隔热系统及组成材料;
(三)建筑门窗、玻璃幕墙及其部件和产品;
(四)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
(五)建筑通风、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建筑配电、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及设备设施;
(八)其他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第六条 申请建筑节能技术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已取得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报项目未被国家或本市列为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和产品,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产业政策规定,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
(三)申报项目具有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或企业发布的标准,作为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
(四)申报项目无成果、权属争议或纠纷。
第七条 申请建筑节能技术备案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简介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验原件);国外或市外申报单位在本市有代理销售机构的,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委托书;
(三)申报项目的产品标准与应用技术标准(企业标准须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并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须验原件)。
第八条 申请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报资料,通过建筑节能技术备案公告平台(设在www.ccc.gov.cn上,以下简称“备案公告平台”)或报送市城乡建委政务中心的方式提交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查验。资料齐备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查验;对资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齐相关资料,补齐后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