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检查组。省环境保护厅成立2个检查组,由监测处牵头,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有关人员参加的检查组。
2.检查组人员组成
第一组:省厅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第二组:省厅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第一组负责对十堰市、潜江市、咸宁市环保局、监测站进行检查,第二组负责对孝感市、恩施州、天门市环保局、监测站进行检查。
时间
检查组
被检查单位
8月
第一组: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十堰市环保局、监测站
第二组: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孝感市环保局、监测站
9月
第一组: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潜江市环保局、监测站
第二组: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恩施州环保局、监测站
10月
第一组: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咸宁市环保局、监测站
第二组: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天门市环保局、监测站
3.各地市环保部门根据《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组成相应的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各单位积极开展自查工作,7月30日前完成自查。
(二)8月各组开始检查,第一组完成对十堰市环保局、监测站的检查,第二组完成对孝感市环保局、监测站的检查,拟用2天时间完成2个市的检查;
(三)8月下旬,两个检查组交流情况,总结两个市的检查工作,研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检查工作;
(四)9月,继续开展检查工作,拟用2天时间完成潜江市、恩施州的检查;
(五)9月下旬,两个检查组交流情况,总结两个市的检查工作,研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检查工作;
(六)10月,继续开展检查工作,拟用2天时间完成咸宁市、天门市的检查;
(七)10月下旬,两个检查组交流情况,总结六个市的检查工作,形成检查工作的基本意见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