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终是否按时向上级站提交了当年环境监测质量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5.市级站是否履行了对所辖区域县(区)级站的监测质量管理职责。
(二)《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1.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覆盖率、自认定率、抽查率和培训率。
2.持证项目占计量认证通过项目的比例。
3.对新进监测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是否进行了岗前培训和考核。
4.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分级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在用环境监测实验室主要分析仪器设备和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水质、空气)的情况
1.监测机构分析测试能力的考核检查。
2.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考核检查。
3.环境监测质量报告上报的及时性与完整性。
4.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率和数据上报的及时性。
(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1.在用监测仪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的检查。
2.在用监测仪器设备完好率、送检率和使用效率的检查。
3.2005-2008年监测仪器采购资金投入情况的检查。
4.新购仪器的开箱验收与建档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1.环境监测分析技术培训。
2.环境应急监测培训。
3.环境质量管理培训。
4.水、气自动站运行技术培训。
三、检查方式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对十堰、潜江、咸宁、孝感、恩施州、天门6个地市进行检查;地市级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不少于1/3的县(区)进行检查。检查工作按照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一)单位自查:省、市、县级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自查,填报相关材料(详见附表),并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有关环保部门组成检查组,通过现场检查、查看档案记录以及盲样测试等方式,对下级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