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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荔城区澄峰围垦垦区滩涂水产养殖开发建设与经营方案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荔城区澄峰围垦垦区滩涂水产养殖开发建设与经营方案的批复
(莆政综〔2010〕53号)


荔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莆田市荔城区澄峰围垦垦区滩涂水产养殖开发建设与经营方案的请示》(荔政[2010]15号)及相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垦区水产养殖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采取BOT方式进行运作,经营期限为15年﹙含建设期﹚。15年期满后,垦区水产养殖开发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偿移交澄峰围垦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管理。

  二、水产养殖经营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承包,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应征求项目公司股东的意见。

  三、项目公司在招标合同签订后,需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15年期限内,项目公司每年依约向承包者收取租金,其中租金收入的20%作为海域租金计征并上缴市财政,余下的租金收入由项目公司各股东“同股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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