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数据一致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010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与环境统计、污控等部门共同核定的数据基本吻合。
二、发送数据库进行技术性校验
(一)各市(州)级环境监察机构采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可下载)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技术性校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申报数据技术性校验内容要求:
1、《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必须全部录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中,年份应该选择申报年份2010年,所有申报企业必须做审核操作。
2、各地应对辖区内2010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库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种污染物排放量的申报数据与2009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库中的申报数据逐一进行比对,发现差距在30%以上的,务必要求各县(区)核实说明原因。如果因为数量级、计量单位和逻辑关系错误等导致发生的数据不实,应做适当的调整,修改;如果数据属实,应当要求各县(区)核实,确实属于新上污染治理设施减排的或者扩大生产规模致使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应予以确认并做出变化说明,并要在提交的书面说明中说明原因。
(二)各县(区)将准备上报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提前发给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进行技术性校验时,应利用数据库管理工具,选择备份数据库,备份当前使用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压缩后发给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
(三)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向省总队发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前,应利用最新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可下载),将数据库中的企业与《湖北省2010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逐一进行核对。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一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如为关停企业,应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企业情况整体说明中详细注明企业关停原因及关停时间(并及时出具书面说明,详细注明一般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的关停原因及具体关停时间);如为新增企业,应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企业整体说明中详细注明一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列为新增企业具体时间。
(五)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正式向省总队报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时,应使用“系统设置/数据导出”功能,年份选择2009 -2010年导出,导出完整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