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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工作的通知


  西安交大长天软件有限公司:(029)82245879 转《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服务组

  附件:

  1.《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略)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登记表(略)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事项说明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3: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事项说明

  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录入、审核、汇总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需注意以下几个操作环节:
  一、录入或修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申报数据
  1、凡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所列出的各市(州)辖区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如果在已有的省厅数据库中不存在,则要新增录入。在新增录入时不能以省级身份直接录入,应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属地监管权限分别以地市(州)、县(区)级身份录入、建立数据库,再由地市(州)级汇入省级。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中录入《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附件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附件四《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数据时,年份应该选择2010年。
  2、凡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所列出的各市(州)辖区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的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中的“重点类型”必须选择“国控重点”; 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部录入软件。
  3、检查已有数据库中各企业的“重点类型”,凡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所列出的各市(州)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都应该设为“国控重点”;名单中没有列出的企业,“重点类型”不能设为“国控重点”。保证各市(州)上报的数据库中“国控重点”企业只能是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4、除污水处理厂外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表1-1的第1、2、3、7、9、14、15、16、17、18、21、22、26-40、43、44,表1-7和表1-8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项内容必须认真核对填写,不能缺漏;污水处理厂必须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表1-1的第1、2、3、13、14、16、29等项内容必须认真核对填写、不能缺漏。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中录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数据时年份应该选择2010年,所有申报企业必做申报审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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