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州市泉港兴通船务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0〕142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泉州市泉港兴通船务有限公司工作船码头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0〕120号)文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泉州市泉港兴通船务有限公司使用泉港区后龙镇后乾村附近1.9137公顷海域,其中:填海0.923公顷,港池用海0.9907公顷,用于泉州市泉港兴通船务有限公司工作船码头工程建设。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