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九)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鼓励省内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功能优势,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信托产品,引导民间资金通过信托渠道参与海洋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加强银行、信托、担保等机构的合作,以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募集民间资金,依托银行贷款评审优势,为中小海洋产业企业提供信托贷款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起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海洋产业投资方向,优化海洋产业布局。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发展,为海洋高新技术产业提供股权融资和孵化服务。支持海洋产业利用融资租赁实现设备升级改造,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融资租赁企业购买设备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鼓励有关金融机构积极予以支持。

  四、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完善信贷产品创新的各项配套服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海域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促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要加快建立海域使用权流转交易平台,大力推进海域使用权专业评估机构发展,使海域使用权的评估结果更加可靠,海域使用权的流转更加便利,海域使用权的信贷风险更加可控。各地要根据《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沿海沿江资产抵押登记机关,做好沿海沿江资产的确权、登记服务工作,推动沿海沿江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各级海事部门要根据《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做好在建非渔业船舶抵押登记工作,在抵押人出具《船舶建造合同》等有效船舶所有权证明的情况下,按程序准予办理抵押登记,为在建非渔业船舶抵押贷款提供方便。要做好在建渔业船舶抵押贷款服务工作,在抵押人出具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情况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办理抵押登记。各级海洋行政主管机关、渔港监督机关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对逾期抵押贷款,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海域使用权、沿海沿江资产、渔业船舶等抵押品的处置工作;各级渔港监督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渔业船舶抵押登记管理,积极协助做好金融债权的维护工作,对于恶意逃废贷款本息的渔船业主,参照《福建省黑名单渔船通报与处理办法》,采取列入黑名单,不予办理渔船年检等相关措施,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惩罚力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