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科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把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一起抓,确保一般预算科学技术普及支出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要落实《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文件精神,按当地常住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财政科普经费,为科普工作开展和科普场馆平台建设运营提供资金保障。
科普场馆“五大平台”及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建设资金采取“政府积极引导,社会共建共享”的原则,各级政府投入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科技馆新馆建设所需资金,包括展览内容研制费和展教设备配置费,省级财政要给予保障。省科技馆新馆建成后,对科技馆新馆运行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在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中,设立市(县)科技馆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对新建和改建的设区市科技馆给予重点补助,对新建和改建的县级科技馆给予适当补助,市(县)科技馆建设补助经费,原则上在科技馆主体工程已封顶后安排拨付,各级政府也要配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普场馆平台建设。
各地科普场馆平台建设符合条件的,要积极争取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对设区市科普场馆平台建设给予补助,对县(市、区)科普场馆平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对科普场馆添置和更新展教品以及向公众免费或以优惠票价开放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规范化建设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社区科普学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支持科普惠农服务站、科普惠农宣传栏建设,省级财政继续安排基层农村科普和农民科技培训经费,用于科普惠农服务站、科普惠农宣传栏建设和农民科技培训等。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多渠道、多层次筹措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场馆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对社会各界(非政府)兴办的科普场馆,在税费等方面给予相关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科普场馆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积极性。
(三)管理利用
以强化科普场馆的服务功能和提高利用率为目的,加大科普场馆展教品的开发和更新力度,添置和开发适合公众参与和互动的展品与科普宣教产品,对科普场馆的展教、宣传进行合理布局,提升场馆的服务能力和科普教育功能。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促进科普展教活动与学校科学课程教学、综合实践和研究型学习相衔接,适应学校科学教育的要求,将学校的科学课程安排到科普场馆中;推动青少年利用科普场馆参与各类校外科技活动(如科学动手做、科技夏令营等)。各级宣传部门与科协组织要积极配合协调,推动各类媒体加强对科普场馆的宣传,并对科普场馆的公益性宣传予以优惠和免费。在加大财政投入并保障科普场馆有效运营的基础上,逐步采取向公众免费和优惠的方式开放科普场馆,提高科普场馆的公益化水平。充分利用场馆资源,结合各级各部门的重大活动,如科普日、科技周、气象日、环保日、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吸引公众走进科普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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