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规范政府特许项目投资管理。采用BT方式投资开发建设用地的,其自有资金应当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不得将开发建设用地项目作为其它项目的融资担保。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由土地收储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参与;工程施工未列入项目特许阶段招标内容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土地收储机构组织公开招标。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审核确认由土地收储机构回购的工程建设成本。
四、加大对填海造地的扶持力度
(十三)提高海湾外开发耕地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对省级填海造地规划内的湾外开发耕地项目,按每亩2.5万元标准从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投资补助,并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民间投资的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作为市、县人民政府的资本金,参与投资。
(十四)加大海湾外建设填海造地项目的资金扶持。对省级填海造地规划内的湾外开发建设用地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土地收储机构回购的,其土地取得成本可以从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支出。根据协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收储机构回购的,在建设阶段可以按照项目总投资5%~10%预先拨付回购资金。
(十五)提高海湾外填海造地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减免幅度。湾外填海造地项目的海域使用金,按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后,属于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可减缴地方分成部分的30%;属于省级重点项目的,减缴幅度可以提高到50%。应缴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 万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
(十六)拓宽填海造地的融资渠道。进一步落实《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鼓励金融机构推广海域使用权抵押等融资业务。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支持投资人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等方式,为填海造地提供资金保障。
五、规范填海造地的行政管理
(十七)加强对海湾内围垦项目的资金管理。湾内农业围垦项目继续按《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投资建设若干规定》执行。滩涂围垦公司应当建立建设资金专户,对投资补助资金和滩涂围垦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