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采用BOT方式投资开发耕地。开发耕地项目可以实行BOT方式,填海形成的耕地由建设单位在特许经营期内组织耕种,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30年,并可依法转包;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经营权。
(七)支持采用BT方式投资开发建设用地。规划作为建设用地的项目可以实行BT方式,填海形成的建设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收储机构,根据工程建设投资额和资金使用费用,原则上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左右的投资回报率予以回购;也可在支付工程建设成本后,参照投资回报率以新增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作为建设单位的投资回报。
(八)支持企业填海造地建设项目。企业因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工业项目建设需要填海造地的,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造地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企业拥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完善填海造地的政府特许制度
(九)制定政府特许工作方案。实行政府特许的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收储机构或者指定的单位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后,由市、县海洋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选择投资人的方式、组织形式、投资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确定投资人的方法及主要标准、项目的边界条件、工作时间及进度计划、合同框架协议条款等。政府特许工作方案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送省海洋、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填海造地面积超过1万亩的,政府特许工作方案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十)公开发布政府特许项目信息。为保证投资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项目信息,市、县海洋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在《福建日报》、“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等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以及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开披露政府特许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日;公告期满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人的,应当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投资人。
(十一)明确政府特许项目招标内容。为保证政府特许活动的公开透明,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的,市、县海洋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对特许经营年限、投资回报或回购方式和条件等招标项目的边界条件,投资人及其组建的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及其风险承担等作出明确界定。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投资人的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以及可作为竞争因素的经营年限、投资回报等情况。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的5个工作日前报省海洋、国土资源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