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0〕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用海,规范海洋开发活动和秩序,鼓励和引导投资者从海湾内转向海湾外填海造地,保障加快海西建设的土地资源需要,现就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填海造地规划
(一)充分做好填海造地的前期论证。填海造地是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必须在充分调查评价的基础上,采用数学模型研究或物理模型试验等科学手段,对工程附近海域水动力要素变化及周边环境影响等进行科学、综合的论证,编制全省填海造地规划。填海造地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防护林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二)严格控制海湾内填海造地。进一步加强全省主要海湾的数模研究,对已确定海湾内可围填的区域,必须确保填海造地符合数模研究成果的要求,并尽量采用透水平面设计,保证水循环。对数模研究成果中列为不宜围填的区域,不得受理填海造地项目申请;对已批未建的湾内项目,不适合填海造地的,要制定用海置换政策,引导向湾外转移。
(三)鼓励海湾外填海造地。发挥我省湾外海域自然区位优势,选择对海洋环境影响小、相邻陆域基础设施条件好的区域,优先规划,鼓励投资。继续完善全省湾外填海造地备选区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交通发展、城市建设等规划的衔接。按照保护海岸线曲折度和防灾减灾的要求,采用建设人工岛和在突出部位组团式填海造地,增加人工岸线。
(四)促进集中集约用海。为节约岸线,整合分散的资源,推进海洋产业聚集,优化产业布局,应积极推行集中集约用海。对滨海新区、制造业基地、重大减灾工程等符合国家重大产业政策的项目,鼓励集中集约用海。
二、引导社会投资填海造地
(五)鼓励投资填海造地。引入市场机制,采用政府特许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海湾外填海造地。支持企业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工业项目实施填海造地。市、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成立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公司或指定土地收储机构,依法实施填海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