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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国家级生态村预验收暨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复核验收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国家级生态村预验收暨省级
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复核验收的通知
(鄂环办[2010]5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开展国家级生态村、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创建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有效地促进了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保证我省生态创建活动的有序、健康、深入开展,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态系列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及省环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鄂环发[2009]4号)的要求,省环保厅决定开展全省2009年度国家级生态村预验收、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复核验收,已制定《2009年度湖北省国家级生态村、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复核验收工作方案》,请按照要求组织好预验收及复核验收工作。

  附件:2009年度湖北省国家级生态村、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复核验收工作方案。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9年度湖北省国家级生态村预验收及省级环境
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复核验收工作方案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鄂环发[2009]4号)及《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09]71号)的要求,为保证我省“两创”活动有序、健康、深入开展,做好对国家级生态村的预验收、对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村的复核验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验收对象

  对申报创建国家级生态村进行预验收、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和申报创建省级生态村的村进行逐个复核验收。

  二、验收依据

  国家级生态村: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192号);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村:《关于全面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鄂环发[2009]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0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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