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实行放射源安全管理月报制度的通知
(鄂环办[2010]5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为深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时掌握放射源安全动态,强化日常性的监督管理,提高放射源安全应变能力和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我省的辐射环境安全,省环保厅决定从2010年6月起在全省实行放射源安全管理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射源安全监管的原则
放射源安全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Ⅱ、Ⅲ类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工作,并配合环保部做好I类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工作。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IV、V类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工作,并配合国家、省级环保部门做好I、Ⅱ、Ⅲ类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工作。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做好辖区内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做好辖区内所有放射源的月度安全检查和报告工作。
二、放射源安全监管的责任
放射源用户单位是放射源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建立清晰的管理责任体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放射源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放射源安全的主管责任人;保管员、使用人员等从业人员是各自岗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每个放射源用户单位必须通过明确责任人,建立起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放射源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责任,按规定制定严格的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并切实落实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放射源环境安全的监管责任主体,应明确放射源安全管理责任人,包括分管领导、具体承办部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是其辖区放射源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放射源安全监管的主管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放射源安全监管月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