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0]60号)
各放射源应用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时掌握放射源安全动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我省的辐射环境安全,现就我省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试行放射源安全管理周报制度
从2010年6月起,全省各放射源应用单位应于每周周五17:00前,向所在辖区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本周放射源安全状况,并做好存档记录,报告内容和格式见附件。各Ⅰ、Ⅱ、Ⅲ类放射源应用单位还应将每月最后一周的周报报省环保厅和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放射源安全管理周报表》的落实、督促、检查工作,每周收集整理放射源应用单位的周报材料,做好归档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应督促放射源应用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上一级环保部门。
二、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要求
各放射源应用单位应切实落实以下辐射安全防护要求:
(一)要建立健全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检查维护制度,落实安全和防护措施,做好台帐记录和档案管理,并配置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和个人防护设施。
(二)要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每个工作日或工作班次后,放射源工作人员要做好放射源状况记录,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确保放射源使用安全。
(三)要建立放射源暂存库或贮存库,并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存有可移动的Ⅰ、Ⅱ、Ⅲ类放射源的库房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或监控。放射性同位素须单独存放,严禁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四)要加强放射性同位素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放射源丢失、被盗、被抢等辐射事故。
(五)要加强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在放射源闲置废弃后3个月内,应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并妥善保管对方出具的回收证明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