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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环办[2010]7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好的建议,及时报告我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不利气象、水文等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如三峡库区、丹江库区、清江库区、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以及其他湖泊、水库可能发生的“水华”现象。

  (二)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如浮尘、灰霾以及其它极端天气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污染。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第五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一)“水华”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在“水华”易发时期(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在每年的1-4月,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在每年的2-10月),不同水域根据各自警示值启动预警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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