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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及时分析和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重点目标,应每半年向市州环保部门反馈执行情况。

  第八条 目标考核采取自查、平时抽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前一年下达的目标考核方案,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项数据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底)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市州环保部门,市州环保部门审核后交省厅目标办汇总。

  省厅目标办对各县(市、区)环保局的重点目标任务执行和完成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或督查,有关情况作为考核评分依据。

  次年1月中、下旬,省厅目标办在对市州环保部门进行目标考核现场检查时,一并抽查其辖区内1-2个县(市、区)环保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九条 省环保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加强对各县(市、区)环保局相关工作的督查指导,掌握相关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在每年现场检查考核前将相关资料提交目标办。需现场核查的考核目标,应提出核查清单;不需现场核查的考核目标,应提交评分建议。省厅目标办将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对省环保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方面的评价,作为省环保厅内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由省厅目标办对现场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与相关处室(单位)会审,提出汇总意见后,报省环保厅厅长办公会和党组会审定。考核结果向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依据考核得分排序,确定优胜、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省环保厅对被评为优胜等次的单位予以奖励,并向地方党委政府予以通报,对合格单位颁发合格证。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目标考核成绩,经折算后纳入当地市州环保局考核成绩,作为省环保厅对市州环保局目标考核的一项指标,占市州环保局目标考核总分的10%。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取消获奖的资格: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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