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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
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环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环保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遵照执行,确保各项年度目标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保基层基础工作,夯实环保工作基础,打造环保铁军,提升全系统环境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全省环保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更好地发挥环保部门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干线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保厅对各县(市、区)环保局的工作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

  第三条 目标考核管理的原则:规范管理,注重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

  第四条 目标考核领导机构为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目标办),具体负责目标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考核目标分为职能目标、共性目标和奖励加分项三大类。职能目标,主要是指体现环保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目标;共性目标,主要是指加强环保队伍自身建设的工作目标;奖励加分项,主要是指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突出或开展了开创性工作受到上级表彰或社会关注,产生良好效果或社会影响的工作项目。

  目标考核总分为150分。其中职能目标、共性目标的比例按年度考核方案确定。

  第六条 省厅目标办按照省厅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向各县(市、区)环保局下达当年度的环保工作目标任务。

  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计分要求,由当年的目标考核方案确定。确定后的考核方案原则上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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