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鄂环发[2010]12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建设,打造生态湖北,完成201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根据《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4]56号)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鄂财建发[2006]106号)的要求,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组织2010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2010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四类项目: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科学研究项目等方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一)脱硫改造项目
围绕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继续支持火电企业及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的脱硫改造项目。重点电厂脱硫改造主要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钢铁、有色金属、化工行业脱硫改造可以申请补助的方式支持。
本类项目申报材料须有项目信息表、减排效益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贷款贴息表等相关资料。
(二)区域、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饮用安全,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支持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及小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本类项目主要支持纳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重点,能够解决当地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的重点流域和区域综合整治。优先支持纳入全省“十一五”环境规划、武汉城市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环保规划及全省环保项目库中的综合整治项目。
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要求一次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其中符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建设内容编制实施方案,提出本年度资金申请。实施方案要突出建设内容与整体规划项目的关系,明确建设单元、技术路线、投资及资金来源、综合环境效益等。所实施的单元要优先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关系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环境问题。涉及应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