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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通知
(鲁卫应急发〔2010〕2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20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卫生系统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省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现就加强我省卫生应急队伍建设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卫生应急队伍是卫生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其他突发事件提供医疗卫生救援的重要力量。建设好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对于全面推进卫生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省卫生应急队伍不断发展,在各类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省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建设还存在着队伍装备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问题,与当前卫生应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各级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出发,认清形势,明确目标,扎实工作,切实将我省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成“装备优良、训练有素、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专业队伍。
  二、分级负责,健全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
  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省、市、县三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平时常规工作、遇事紧急调动应对的“平战结合”原则,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中分类组建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化学中毒救治(含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卫生应急队伍,在17市各组建1支综合卫生应急队伍。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至少组建2支医疗救治(含急性中毒、核辐射救治)、1支疾病控制(含心理疏导)和1支卫生监督队伍,辖区内建有核电站的市要组建单独的核辐射救治卫生应急队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至少组建1支综合卫生应急队伍,有条件的可分类组建。医疗救治和综合卫生应急队伍每队10人,疾病控制队伍每队8-10人(省、市级10人,县级8人),队伍中须包括队长、副队长和后勤保障人员各1名。其他队伍人员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政府组建的街道、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中的医务人员由相应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派出,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级要与有关部门协商,积极探索建立卫生应急志愿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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