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禁建区、可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猪-沼-果(菜、林)”或生物发酵舍零排放等治污模式,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四)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做好相关记录。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以乡镇为单位合理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来源不明的陆地、水体中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畜禽养殖场(小区)扶持原则

  (一)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扶持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标准化建设,对实施生态化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给予资金扶持补助。

  (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台规模化畜禽养场(小区)规划方案,明确可养区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范围。

  (三)市、县(区、管委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和疫病防治管理工作,优先支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养殖。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用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转用和征收征用审批手续,其他单位和个人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它属于永久性建筑物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涉及到林地的,林业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审核、审批手续。

  (六)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发放《排污许可证》。

  (七)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科技、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畜禽养殖的服务扶持和管理工作。

  十、处理规定

  (一)擅自在禁养区、禁建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地县(区、管委会)依法责令其关闭或者限期搬迁;拒不关闭、搬迁的,由所在地县(区、管委会)依法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偿。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