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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新、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生猪存栏必须在500头以上,家禽存栏5000只以上,其它养殖品种的养殖规模依排污情况进行测算,并经市级农业部门确认。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申报程序

  (一)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企业或个人,需要用地的,经承包方、发包方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二)兴办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国土资源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县区农业(畜牧兽医)、环保、国土等部门备案。

  (三)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企业或个人,经上述程序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实施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制度

  达到以下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畜禽标识代码。

  (一)畜禽养殖场: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20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兔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5000只以上;鹅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三)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无土地消纳的,应当以配套建设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来确定养殖规模,并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六、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程序

  (一)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以及环评等方面的资料;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经审查合格后,由县(区、管委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标识代码,并予以登记、备案。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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