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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1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本意见所称畜禽,是指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畜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意见,农户自养自用的除外。

  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

  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划定以市人民政府通告为准。禁养区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内的非饮用水源保护区只允许家庭式养殖畜禽;禁养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已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家庭式养殖户应限期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非饮用水源保护区已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关闭或搬迁;禁建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整改,达标排放,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应予关闭或搬迁;可养区内可以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生产及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新建、扩建禽养殖场(小区)应符合防疫及环境承载的要求。

  三、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设立条件

  (一)场(区)建场选址符合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标准,地势高燥,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不在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禁养、限养区、禁建区域内,同时依法取得环保部门的环境审批及验收报告和《排污许可证》。

  (二)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动物防疫消毒、畜禽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同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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