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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畜禽禁养区及禁建区划定方案》和《莆田市畜牧业集约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四、畜禽养殖区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近期计划与中远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近期、中期、远期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他环境功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并根据不同养殖区逐步开展整治工作,达到淘汰小规模养殖场、发展集约化和大型化养殖场。

  (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区。

  (四)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养殖区划分应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在保证本市畜产品供给基本平衡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五、畜禽养殖区划分的基本范围

  (一)禁养区

  以下区域应列入畜禽禁养区:

  1.饮用水源保护区:具体包括(东圳水库、沁后水库、红山水库、古洋水库、东溪水库、蒋隔水库、丰收水库、文子水库、东石水库、古马山水库、后井水库、林泉安水库、龙潭水库、石盘水库、枫洋顶水库、象峰水库、水头埔水库、林山水库、海头水库、群峰水库、朝阳水库、院里水库、红旗水库、东方红水库、后溪水库、外度水库、东泉水库、兰溪水库、盘峰水库、龙东水库、桐林水库、坪溪水库、灯炉寨水库、东溪顶水库、天龙岩水库、潮泉水库、金钟水库、林井水库、大坪水库、径里水库、桂山水库、大溪水库、东风水库);

  2.城市及集镇建成区、文教科研和医疗区、工业集中区、港口码头作业区;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度假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4.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封山育林区、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5.文物保护单位,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6.木兰溪、萩芦溪、龙江溪及大樟溪莆田境内干流1公里之内的区域;

  7.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大济溪、仙水溪、龙华溪、柴桥头溪、延寿溪、院里溪、湘溪、三叉河溪东方红水库上游溪段、东泉溪和深溪等)以及土海等水体边界500米之内的区域;

  8.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禁建区

  以下区域应列入畜禽禁建区:

  1.木兰溪、萩芦溪、龙江溪及大樟溪莆田境内干流1--2公里之内的区域;

  2.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大济溪、仙水溪、龙华溪、柴桥头溪、延寿溪、院里溪、湘溪、三叉河溪东方红水库上游溪段、东泉溪和深溪等)500米-1公里之内的区域;

  3.城镇规划区区域范围内;

  4.交通要道(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公路及城市主干道等)边沿200米之内的区域;

  5.农村居民集中区;

  6.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均为可养区。

  六、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及分级管理要求

  (一)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

  根据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实际,将畜禽养殖场规模划分为五级。如分级表。

  畜禽养殖场规模划分一览表

规模分级

鸡(鸭鹅)

备注

I 级

3000头以上

200头以上

1000只 以上

2000只以上

10万只以上

依据GB 18596-2001中的I 级标准

II 级

500头以上

100头以上

200头以上

1000只以上

1.5万只以上

依据GB 18596-2001中的Ⅲ级标准

Ⅲ级

200头以上

50头以上

100只以上

500只以上

3000只以上

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Ⅳ级

50头以上

10头以上

60只以上

200只以上

1000只以上

闽环保监[2009]8号文

Ⅴ级

50头以下

10头以下

60只以下

200只以下

1000只以下

闽环保监[2009]8号文

备注

面积按2 m2/头估算

面积按15 m2/头估算

面积按1.5 m2/只估算

面积按0.5 m2/只估算

面积按0.2 m2/只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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