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畜禽养殖区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近期计划与中远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近期、中期、远期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他环境功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并根据不同养殖区逐步开展整治工作,达到淘汰小规模养殖场、发展集约化和大型化养殖场。
(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区。
(四)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养殖区划分应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在保证本市畜产品供给基本平衡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五、畜禽养殖区划分的基本范围
(一)禁养区
以下区域应列入畜禽禁养区:
1.饮用水源保护区:具体包括(东圳水库、沁后水库、红山水库、古洋水库、东溪水库、蒋隔水库、丰收水库、文子水库、东石水库、古马山水库、后井水库、林泉安水库、龙潭水库、石盘水库、枫洋顶水库、象峰水库、水头埔水库、林山水库、海头水库、群峰水库、朝阳水库、院里水库、红旗水库、东方红水库、后溪水库、外度水库、东泉水库、兰溪水库、盘峰水库、龙东水库、桐林水库、坪溪水库、灯炉寨水库、东溪顶水库、天龙岩水库、潮泉水库、金钟水库、林井水库、大坪水库、径里水库、桂山水库、大溪水库、东风水库);
2.城市及集镇建成区、文教科研和医疗区、工业集中区、港口码头作业区;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度假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4.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封山育林区、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5.文物保护单位,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6.木兰溪、萩芦溪、龙江溪及大樟溪莆田境内干流1公里之内的区域;
7.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大济溪、仙水溪、龙华溪、柴桥头溪、延寿溪、院里溪、湘溪、三叉河溪东方红水库上游溪段、东泉溪和深溪等)以及土海等水体边界500米之内的区域;
8.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禁建区
以下区域应列入畜禽禁建区:
1.木兰溪、萩芦溪、龙江溪及大樟溪莆田境内干流1--2公里之内的区域;
2.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大济溪、仙水溪、龙华溪、柴桥头溪、延寿溪、院里溪、湘溪、三叉河溪东方红水库上游溪段、东泉溪和深溪等)500米-1公里之内的区域;
3.城镇规划区区域范围内;
4.交通要道(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公路及城市主干道等)边沿200米之内的区域;
5.农村居民集中区;
6.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均为可养区。
六、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及分级管理要求
(一)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
根据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实际,将畜禽养殖场规模划分为五级。如分级表。
畜禽养殖场规模划分一览表
规模分级
| 猪
| 牛
| 羊
| 兔
| 鸡(鸭鹅)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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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级
| 3000头以上
| 200头以上
| 1000只 以上
| 2000只以上
| 10万只以上
| 依据GB 18596-2001中的I 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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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级
| 500头以上
| 100头以上
| 200头以上
| 1000只以上
| 1.5万只以上
| 依据GB 18596-2001中的Ⅲ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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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 200头以上
| 50头以上
| 100只以上
| 500只以上
| 3000只以上
| 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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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 50头以上
| 10头以上
| 60只以上
| 200只以上
| 1000只以上
| 闽环保监[2009]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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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级
| 50头以下
| 10头以下
| 60只以下
| 200只以下
| 1000只以下
| 闽环保监[2009]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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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面积按2 m2/头估算
| 面积按15 m2/头估算
| 面积按1.5 m2/只估算
| 面积按0.5 m2/只估算
| 面积按0.2 m2/只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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