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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畜禽禁养区及禁建区划定方案》和《莆田市畜牧业集约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畜禽禁养区及禁建区划定方案》和《莆田市畜牧业集约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莆政综〔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畜禽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莆田市畜牧业集约化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台畜牧业集约化发展规划,抓紧划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的范围(具体到行政村),并按乡镇绘制畜禽养殖区划图,于2010年4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莆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及禁建区划定方案

  一、 划定的目的和意义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宗旨,以畜禽污染物的沼气能源化处理为重点、以强制性循环利用为基本立足点,合理划定,综合管理,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业的污染,保证饮用水源、重点水流域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的环境质量分别按功能区划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同时,建立与现代化畜禽养殖业相适应的符合市情的发展体系,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

  二、划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八)《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九)《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十一)《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二)《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十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防治技术规范》

  (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

  (十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木兰溪、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77号)

  三、畜禽养殖区分类

  全市各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等三大类。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规模养殖和家庭式养殖畜禽,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散养户,由辖区政府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禁养区内的非饮用水源保护区只允许家庭式养殖畜禽,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辖区政府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

  (二)禁建区。畜禽养殖禁建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家庭式养殖以上的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现有的家庭式养殖以上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责令搬迁、关闭。

  (三)可养区。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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