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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1)户籍迁出本市;

  (2)出国出境定居;

  (3)死亡;

  (4)其他原因失去养老保障待遇领取条件的。

  法定继承人办理申领手续时,应提供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

  八、资金管理

  16、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九、财政补助

  17、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对普兰店市、庄河市、瓦房店市和长海县补助50%。

  18、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下压一年的方式拨付,即次年一季度前,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度参保人数,将上年度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其中:区市县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具有本地区户籍上年度参保人数确定,由各区市县财政部门上解至市财政专户。

  十、资金划拨

  19、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基金用款申请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金拨付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

  十一、各部门工作职责

  2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政策制定,区市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协调民政部门对申请参保人员的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资金安排及管理等工作,及时将待遇支付所需费用拨付至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基金支出专户;

  公安部门负责老年居民户籍年限、户籍性质、年龄等情况的认定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老年居民享受民政部门发放各种救济补贴待遇情况的认定工作;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业务经办规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应缴费用、发放老年养老保障待遇和基金财务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参保申请、资格初审、公示、信息录入、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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