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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0〕41号)


  为做好我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大政发[2010]10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与对象

  1、我市辖区内取得城镇户籍累计满5年(农转城人员不受取得城镇户籍年限限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无社会养老保障且按规定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参保程序

  2、申请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并填写《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参保申请表》(附件1),并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送交劳动保障事务所。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核和公示

  3、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及时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的户籍情况予以审核,审核后汇总报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享受民政部门发放的各种救济补贴待遇情况予以审核。

  4、经审核不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劳动保障事务所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申请人所属街道和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区市县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5、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其《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参保申请表》分别送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并发给申请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缴费结算通知单》(附件2)。其中户籍在市内四区、高新园区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户籍在其他区市县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四、缴费办法

  6、申请参保人员应缴费额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之月起按本人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70周岁(不含70周岁)以上人员应缴费额按5年计算。参保人员每月缴费标准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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