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调整我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为优化我市评委会设置,决定撤销大连市纺织、轻工、交通、医药、安全、技术监督、环保、水利工程8个中级评委会,组建大连市工程系列中级综合评委会,下设8个专业评审组;撤销大连市开发区机电、建筑工程2个中级评委会,其评审工作由市相应专业的中级评委会承担。调整后全市共设立13个中级评委会(详见附件3)。继续授权市人才服务中心、市教育局、大连大学、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和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等6个单位设立市级评委会办事机构,承担全市相应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日常评审工作。其中,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大连大学负责全市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全省港口工程、全市冶金工程、核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其它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均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九)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聘任制度。从今年起,建立各级评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聘任的制度,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聘任的人员一律不得参与评审工作。全市高、中级评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聘任;初级评委由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人事局)聘任,并将聘任评委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要按照“跨地区、本专业、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建立具有不少于例会评委人数3倍数量的各专业评委库。要优化评委结构,打破系统限制,最大限度地将系统内外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本行业专家吸纳到评委队伍中,优先将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优秀留学归国人员吸收到评委会中来。
(十)严格执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和程序。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在制定相关职称政策和下发评审文件前,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规范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或专业的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民主评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系列评委会不得受理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继续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承担全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评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受理申报材料,全面客观地向评委会汇报情况,提供相关材料;要实行评委会例会制度,集中开展阅卷和答辩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的标准、条件和程序组织评审;要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保证职称评审公平和公正。
(十一)规范评审工作审批备案程序。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坚持评委会例会报告制度,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法定人数的各专业评委组成评委会。要严格执行每年新增评委不得少于1/3,评委连续任期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每次评审结束后3天内,要将评审结果(包括本次评委会成员名单、评审合格人员名单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市人才服务中心以外的其他评委会办事机构的评审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其他评委会办事机构分别通过各自网站进行同期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结束后,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批专业技术资格,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以评委会例会通过的时间为准。
三、加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监管力度
(十二)严肃职称考试工作纪律。各职称考试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和《辽宁省职称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3〕6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对职称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职称考试的公平、公正。
(十三)严肃专业技术人员参评纪律。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评审或考试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予以撤销;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者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十四)加强职称考试巡视员队伍建设。各职称考试机构要不断调整和充实职称考试巡视员队伍,积极吸纳政府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同志参加巡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职称考试巡视制度,全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都要组织巡视员进行监督巡视。
(十五)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由国家或省统一发放的资格证书,要按照统一编号,及时将证书发放到专业技术人员手中;由于特殊原因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按时领取的证书,要注意保存,不能丢失、销毁或挪作它用。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国家或省制证发证部门的名义制作各种证书,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
(十六)关于职称外语政策。职称外语政策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执行。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按照在县工作人员政策执行,申报参评有职称外语要求的专业系列资格时,需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