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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失效]

  三、省、市两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船舶交易管理工作,省、市两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四、根据《规定》中明确的船舶交易管理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为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形成覆盖沿海、内河各航区的船舶交易服务网络,我省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设立一个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或服务网点。
  五、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除《规定》七条明确的五类船舶外,100总吨以下内河普通货船、200总吨以下沿海普通货船、50客位以下国内航行客船的交易须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六、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省港航局备案,并将材料抄送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省港航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对其予以备案。准予备案的应进行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省内现有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于4月20日前补办备案手续。各市港航管理机构应抓紧确定船舶经纪备案的具体操作办法,报省港航管理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船舶交易双方应选择在出售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如果出售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未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则在船舶交易后的船籍港所在地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如果出售船舶和购入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均未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则按照就近原则在其他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八、船舶交易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监督管理;遵守船舶市场秩序;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违反《规定》,以权谋私,侵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扰乱船舶交易管理秩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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