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日照分析审查机构
厦门市规划局
五、日照分析报件时间及承诺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建筑单体方案之前3个工作日从市建设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岛外从规划服务窗口)申请《日照分析报告》复核,《日照分析报告》的复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日照分析报告》复核可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联审查。
六、申请日照分析复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日照分析报告及日照分析计算总图模型(包含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日照分析报告所涉及的原始资料(包含相应的电子文档),具体包括:
1、本项目日照分析所需的1:500(或者1:1000)现状地形图的电子文件。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底标高、屋顶标高及其他构筑物标高)。
3、拟建建筑北侧(包含东北侧、西北侧)有需分析的已建建筑的平、立面图(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户尺寸)。
4、拟建建筑南侧(包含东南侧、西南侧)有需分析的已建建筑的平、立面图和屋顶平面图。
5、根据日照分析管理规则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建筑的有关资料。
6、日照分析委托书。
7、本项目日照分析复核所需其他资料。
(三)日照分析报告应注明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及版本,以及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以上材料相关文本可从市规划局网站(www.xmgh.gov.cn)上下载。
七、相关注意事项
(一)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材料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日照分析单位应对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编制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厦规【2008】127号、
厦规【2008】145号、
厦规【2008】150号、
厦规【2008】151号、
厦规办函【2008】327号、厦规【2009】13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