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会计代理记账行业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
(厦财会〔2010〕9号)
各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会计代理记账行业的监控与管理,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执业,按照《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和《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我市会计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网上审批职能,发挥网络平台作用
(一)各区财政局应充分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平台的作用,实现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的申请、审核、批准的全程网络化,有效实现网络化管理。市财政局将通过代理记账网络平台对各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进行实时监控。
(二)各区财政局应严格按照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的要求,按时完成各代理记账机构信息收集,认真填写《厦门市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变动情况表》,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区域内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变动情况,以便及时更新网络信息。
(三)市财政局应汇总各区上报的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厦门市代理记账行业信息一览表》,通过网络公开我市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提供代理记账机构信息网上查询,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宣传,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二、引导机构规范执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四)各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和《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规范执业。
1.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2.各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各单位聘(任)用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情况网络报备的要求,做好聘用代理记账会计人员情况的报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