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挖潜扩容,提高公办学校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比例。对要求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学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确保户籍关系在本市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各校学位的余额,按照“四公开”的原则(即“学校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进入公办学校。若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求超出公办学校的招生容量时,应采取电脑随机抽号的办法公平解决公办学校录取问题,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对未能录取到公办学校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引导、统筹安排到就近的民办学校。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任何公办小学不得擅自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后,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小学,对其中的农民工子女进行身份确认。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招生政策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和本区实际,合理调整服务片区范围。要在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的前提下,加大农村小学布局调整的力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要认真贯彻《
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确保今年三类残疾儿童招生任务的完成。
(三)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帮助他们解决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规范招生行为。应依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合理核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搞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应按规定将每学年招生情况和学生报到情况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