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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0年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2)适龄儿童的父(母)确无房产,租住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在片区内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

  (3)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内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口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册,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可视为片区内的招生对象。

  (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学生父(母)亲在厦暂住并合法务工一年以上,目前仍在厦务工。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已在厦办理暂住手续。

  四、招生办法

  (一)服务片区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服务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

  (三)小学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单位应于报名前1周向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持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见第(四)项),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核对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登记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内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内学校学额已满,由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政府相关部门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四)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本市户籍的学龄儿童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

  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政策性照顾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

  2.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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