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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合作基地类型分为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基地、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化基地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基地。

  第五条 合作基地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完善本市国际科技合作体系,建成开放性、多形式、长效、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支撑平台;

  (二)通过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促进本市自主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三)培养本市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和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人才等;

  (四)提升本市科技成果输出的力度与成效。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统筹领导和协调科技合作基地的各项工作,包括研究和制定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合作基地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合作基地的评选、认定及检查验收;指导合作基地建设及日常管理;帮助合作基地解决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困难。

  第七条 合作基地依托单位是合作基地建设、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合作基地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设立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立国际科技合作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模式,深化合作内涵。

第三章 申报认定和支持方式

  第八条 申报合作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体系,并在技术交流和人才引进方面做出了显著成效;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合作伙伴和资金来源,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体现创新的运行机制;

  (四)承担过国家级或省、市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五)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 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申报材料为《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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