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科〔201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任务和目标,加快提升本市自主创新能力,积极促进和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厦门市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相关任务和目标, 加快提升本市自主创新能力,积极促进和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科技部《
“十一五”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纲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是经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的,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已建立良好的合作基础,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显著示范作用的在厦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为主体的,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的机构或区域。
第三条 合作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合作重点、鼓励科技创新、坚持公平公正、择优认定扶持、实施动态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原则。对开展“产学研”相结合和“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特别是通过合作能够解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机构或企业优先予以认定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