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商品房销售现场巡查机制。各市(州)要建立商品房销售现场巡查机制,对所辖县(市、区)商品房销售场所进行明查暗访和专项检查,对未取得预售许可,但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发放VIP卡”等含有预订款名义或方式进行销售的,一经查实,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依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39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对发布虚假广告、散布虚假信息的,对未按规定时间公开全部房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合同备案的,对未按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任意提高房价的,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责令即时整改,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媒体上通报批评。
4、强化信息披露和舆论引导。要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公开发布已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的区位、价格、供应规模和销售进度等信息的变动情况。积极引导当地媒体宣传本地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加大对圈地不建、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等情况,传达“先租后买、先小后大、逐步改善”的理性消费观念等信息,及时让社会准确、全面理解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形成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房价的舆论氛围,减少或避免对高房价、“地王”、投资炒房等现象的过度宣传报道。
三、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要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各项工作。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当好参谋助手。主动与财政、发改、民政、国土、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严格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满足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准入退出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对购买二手房和超过9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