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信息中心负责网上报税软件技术支持。市局计财处负责与有关金融机构工作协调。各县(区)局征管部门要组织好企业财务人员的网上报税培训工作,相关的业务部门提供师资培训和技术辅导。
征管部门负责网上报税推广的组织协调工作;牵头实施网上报税项目的推广普及工作,制定网上报税应用推广计划和培训方案。
各基层管理部门负责网上报税纳税人申报结果的审核、催报催缴、违章、处罚;负责网上报税推广的宣传辅导、电话咨询;指导纳税人进行网上报税,解答纳税人网上报税的相关业务咨询;通知、召集和组织纳税人参加网上报税培训,主动为培训提供便利条件以及网上报税未尽事宜的处理。
各级办税服务厅负责银行协议的录入,纸质申报资料的接收,网上报税上门咨询的受理、换开《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第九条 为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以及交易实体身份的真实性,保障纳税户网络应用的安全,纳税人可选择办理数字证书。
第十条 网上报税是纳税人申报方式的一种选择,纳税人可以自行进行网上报税,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网上报税。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工作人员不得强迫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地税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大力宣传网上办税的优点,鼓励纳税人采用网上报税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网上缴税成功,开户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可作为完税凭证。纳税人如需要开具税票,可向办税服务厅换取。
第十二条 申报期内,如果由于网络、系统发生故障不能网上申报,纳税人应及时到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存款余额不足或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造成划缴税款不成功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网上报税期间少申报税款,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窗口进行补充申报;多申报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或抵顶下期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其纳税申报日期和缴纳税款日期以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接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