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基本药物的配送
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年度基本药物的采购计划,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山西省药招办。
2.山西省药招办负责发布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基层医疗机构应在基本药物送达之日起60天内回款。
(四)基本药物使用环节监管
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是建立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宣传、教育、培训,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培训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不得用非中标基本药物替代中标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必须实施零差率销售。
3.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配备使用基本药物,60%以外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占药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和15%。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监管,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范》、《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对违反使用基本药物相关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依据《山西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予以纠正。
(五) 调整医保报销政策,落实完善政府补偿机制
1.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调整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督促县(市、区)落实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参保职工和城镇居民在政府举办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要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用药目录,参合农民在县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使用基本药物部分报销比例提高10%。
2.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对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予以足额补偿并及时拨付,保证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
(六) 加强监管,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1.各配送企业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药物配送责任制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诚信意识、守法意识、质量意识,加强对经营企业基本药物购进、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监管,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在流通环节安全可控。鼓励和引导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规模经营,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配送费用,合理降低基本药物销售价格。
2.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检测,特别是对中药注射剂等高风险产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制度。3.加强对基本药物的质量抽验,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作用,对基本药物实行全覆盖抽验,并将抽验和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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