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电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八)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水利企事业单位和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九)农机部门负责组织农机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使用人员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十)旅游部门负责组织旅游景点景区、旅行社和星级宾馆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十一)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县(市、区)认为有必要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企业,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承诺内容
《安全生产承诺书》由省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
(三)当地人民政府认为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其他职责和义务。
(四)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约定内容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自愿接受的处罚条款。
《安全生产承诺书》签订后,长期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如有变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变动承诺书内容时,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要重新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四、工作步骤
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
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订本县(市、区)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总体工作方案,对推行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的具体工作方案。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市、县各行业部门为单位,分别召开由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的重要意义。同时,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安全生产承诺书》下发到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阶段:签订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