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阶段:市级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市人民政府将成立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动成果进行核查验收,抽查验收覆盖率不低于企业总数的50%。检查中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依法严惩,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五阶段: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8月1日到8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回头看、反复查、抓反复,加强对非法违法打击对象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严防出现反弹,确保“春雷”行动成果得到巩固。
对在专项行动中组织严密、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差距明显的,要批评惩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领导机构,制定切合实际的行动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头,切实把这次“春雷”行动抓实、抓细,坚决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消灭一处,坚决不留死角,做到超前防范。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全市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中,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在各级媒体报道专项行动情况。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各种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节目,通过现场采访、跟踪报道、社论网评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大张旗鼓、扎实有效地搞好宣传报道工作。要重视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典型案例要明查暗访,追踪报道,及时曝光,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
(三)搞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报告市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领导组。一是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贯彻落实部署到位,要尽快制定行动方案,上报市“春雷”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备案。二是建立旬报制度,在“春雷”行动开展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每旬向市“春雷”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时间为每月5日、15日、25日(遇假期不顺延)。三是建立阶段报告制度,在每一个工作阶段结束时,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春雷”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上报阶段工作总结。四是特殊情况快报制度,在“春雷”行动期间,各县(区、市)对辖区内发生的特殊情况和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春雷”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报告。五是工作简报制度,“春雷”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专项行动的全面情况,按时编发专项行动简报。
(四)受理举报,严格核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举报和受理,设立举报奖励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完善举报受理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接到举报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认真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处理。对举报案件,做到有报必查,认真核查,并保护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