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9〕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新开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居住小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适用本细则。
二、职责分工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统一管理,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实施,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招管办负责业务统一受理、审核招标条件,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信息,选定评标专家,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处理招投标投诉等,协助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组织整个招标活动,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招标投标项目前期备案,后期履约、投诉受理和日常监管,定期向市招管办提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三、工作程序
(一)前期备案。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前,应将相关资料(营业执照、立项批复、总平面规划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介绍、招标方案等)报送至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