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节 勘察测绘放线验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临汾城市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56黄海高程系。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的施工图纸、坐标定位图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项目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施工前,持建筑工程放线证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建设。

第七节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规划许可各项内容;
  2、因施工需要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经全部拆除;
  3、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绿化景观等配套工程已按规划要求建成;
  4、因工程建设造成项目建设以外区域道路、排水、绿化等毁损得以完整恢复。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执法监督检查,主要负责对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全面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建立批后监督档案制度。
  第四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的规划执法监督检查中,通过群众举报、控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权责令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直接予以查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