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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要求及相关部门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节能要求,建筑应设计合理的窗墙类型,采用必要保温隔热材料,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将建筑节能与低碳经济有效结合。

第三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两阶段审批,即建筑方案审查阶段和建筑工程审批阶段。建设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建筑方案审查:
  1、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
  2、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
  3、建设楼房在3幢楼房以下的(含3幢楼房)。
  其余较大规模项目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复后直接进入建筑工程审批阶段。
  (一)建筑方案审查阶段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建设申请书(表);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4、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5、规划总平面图;
  6、建筑设计方案图件。
  (二)建筑工程审批阶段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
  2、建筑施工图;
  3、建筑坐标定位图,须征得四邻同意并签字或盖章;
  4、建筑立面外观效果图及鸟瞰效果图方案3个;
  5、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上述文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审批前公示,收缴相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活动,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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