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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权和建议权,并负责该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控制、通报等工作。
  尧都区人民政府行使西至南同蒲铁路,东至108国道,北至规划十四路,南至五一路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权和建议权,并负责该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控制、通报等工作。
  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尧都区人民政府对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所属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负有监管责任。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为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办理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单宗一般不大于200亩。
  第十三条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申请书(表);
  2、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3、勘测定界报告;
  4、选址方案图及总平面规划方案;
  5、发改、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
  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 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直接申报规划条件,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申请书(表);
  2、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3、勘测定界报告或土地证明文件;
  4、总平面规划方案。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申请书(表);
  2、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
  6、审定的规划方案。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随意改变选址意见书和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内容。确需变更的,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七条 凡临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下、含20米)及城市绿化带的新建项目,其周边的道路、绿化用地一半部分的土地和建设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或者由项目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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