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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临汾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临汾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临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尧都区行政辖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辖区、洪洞县甘亭镇、襄汾县襄陵镇和邓庄镇,共计1513平方公里。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是指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公路北环,共计155平方公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未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五条 临汾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临汾市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尧都区人民政府对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所属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负有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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